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怡君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5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林怡君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5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5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4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6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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