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丙○○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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