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70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謙
被告 林郁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232元,及自112年4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
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後未依約繳費,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7,232元未為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個人勞工線上貸款契約書、催告函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到庭雖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其所辯,自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