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