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3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唐裕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裕鑫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價值合計新臺幣捌佰貳拾貳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收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紀錄,兼衡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物品價值、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另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合計新臺幣822元),為其犯罪所得且為其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

(均新臺幣)

1

111年2月24日2時57分許

波蜜果菜汁鋁箔包

1罐

15元

2

111年2月25日2時28分許

波蜜果菜汁寶特瓶裝

1瓶

25元

乳酪莓莓麵包

1個

35元

3

111年2月26日8時52分許

鮪魚飯糰

1個

27元

雞肉飯糰

1個

30元

銀鮭鮪魚雙手捲

1個

45元

海陸雙拼手捲

1個

45元

光泉鮮乳1公升裝

1瓶

93元

4

111年2月27日2時15分許

鮪魚飯糰

1個

27元

肉鬆飯糰

1個

27元

壽喜燒牛五花飯糰

1個

38元

品客洋芋片(原味)

1罐

65元

品客洋芋片(洋蔥)

1罐

65元

196完整果實奇異果酒

1罐

99元

義美鮮乳1公升裝

1瓶

93元

林鳳營 鮮乳1公升裝

1瓶

93元

合計

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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