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雅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附表(原附表中21375建號建物非本件抵押設定之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