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告 王馨瑩
上列原告與姓名年籍不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卻列逾30支行動電話門號聲請法官代為調查被告姓名年籍,亦未提出證據釋明各該門號與被告間之關連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