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