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34號原告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被告甲○○
巷59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借提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元。
理由
一、本件請求停止親權事件,被告現押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本院認為有借提其到庭之要,借提費用新台幣2900元,為訴訟程序之費用,應由原告預繳之,逾期未繳納,則駁回起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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