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意方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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