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陳清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駱有發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以書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因上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