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梁清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833,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2,8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92,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