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曹進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連富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