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74號、第12075號、第12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強可預見交付金融帳戶資料,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或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前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六家附近7-11便利商店前,將其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等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印章、網銀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抵債方式,將上開帳戶等資料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年籍不詳綽號「 劉興奇 」之成年男子收受,而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嗣「劉興奇」及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及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欄所示者,進而匯款多筆金額,其中部分款項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將款項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至其所稱同一案件包括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在內。復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被告陳柏強於111年4月12日前某日,在新竹縣竹北市六家附近7-11便利商店前,將其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永豐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中信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印章、網銀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以4萬元抵債方式,將上開帳戶等資料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年籍不詳綽號「劉興奇」之成年男子收受,被害人 陳秀美沈宜欣 、張 劉曉芬陳中慧廖國雄曾秋泉李賢德 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後,匯款至被告前開帳戶,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235號、第10592號、第10623號、第1105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11號、第812號案件提起公訴後,於111年9月13日繫屬於本院另案審理,檢察官復以111年度偵字第12972號案件移送併案審理。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27號案件審結,惟尚未確定,有上開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四、而本案檢察官同是起訴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印章、網銀帳戶及密碼等資料,交付「劉興奇」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且係於111年10月6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憑,檢察官本案起訴內容與前案之帳戶相同,交付之對象亦同一,縱使被害人有所不同,亦應認與前案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前案起訴之效力所及,屬於上揭所述之同一案件。則本案檢察官再行起訴,即屬同一案件之重複起訴。
五、綜上所述,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本案被告被訴罪嫌,既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案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陳欣榆 (111偵12074)向陳欣榆佯稱:「投資理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1日12時13分135萬9,442元中信銀行帳戶2 彭莉華 (111偵12075)向彭莉華佯稱:「投資理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年4月20日12時53分許1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3 郭家伊 (111偵12213)向 郭家伊芬 佯稱:「投資理財」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11年4月14日2、111年4月19日1、60萬元2、40萬元1、中信銀行帳戶2、永豐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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