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92號聲請人 王明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炯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蔡炯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表明各紙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六、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