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木長選任辯護人蕭元亮律師被告許木村被告 何福元 被告 黃瑞彪 37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木長、許木村、何福元、黃瑞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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