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9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姜順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貳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速偵字第12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色情光碟片20片,均為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所有,且均係與被告共犯本罪所用之物,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本院認聲請仍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
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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