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鴻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秀蘭┌───────────────────────────────────────────────────┐│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3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小林眼鏡公司│台灣銀行南港分行│28,123元│AE0000000│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