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75號聲請人 凃志佶 即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財政部於民國72年7月29日以(七二)台財融第2117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2年7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5冊第9頁第1016號)。該財團法人經106年度第12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5項第2款、第6項如附件所示之規定,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身分證、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106年7月17日召開第12屆第1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9月7日金管保產字第10602094800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件: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五條基本會員及贊助會員│五、基本會員及贊助會員││一、凡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⒈凡經財政部核准經營工程保險之國內││經營工程保險之國內保險業及再保險│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均得參加本會為基││業均得參加本會為基本會員。│本會員。││││├──────────────────┼──────────────────┤│第六條組織│六、組織:││一、董事會:│(一)董事會-⒌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五)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每│連任,但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各董事投票權各為││人數三分之二,各董事投票權各為一│一票。常務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票。常務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六條組織│六、組織:││一、董事會:│(一)董事會-⒍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並││(六)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並得隨時經董│得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要求,召開││事長之召集或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臨時董事會。││上之要求召開臨時會議。│││││├──────────────────┼──────────────────┤│第六條組織│六、組織:││五、委員會:│(五)委員會-⒉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二)執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委│人,擔任委員會主席,任││員會主席,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委││委員會每季開會一次,並得隨時經主│員會每個月開會一次,並││任委員之召集或委員七人以上連名提│得隨時經主任委員之召集││議召開臨時會議。│或委員七人以上連名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第六條組織│六、組織:││六、本會設業務部,負責處理本會經常業│(六)本會設業務部,負責處理本會經常業││務及執行董事會與執行委員會交辦事│務及執行董事會與執行委員會交辦事││項。業務部置執行長一人及職員若干│項。業務部置經理一人,工程師、職││人,並得分組辦事,其組織規程經執│員、工友若干人,並得分組辦事,其││行委員會通過,報請董事會同意後實│組織規程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報請董││施。│事會同意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