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9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宜修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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