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陳義珍 被告 陳春眉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9萬8486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即附表1所示系爭4筆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被告名義登記之持分面積,即5600元×2183.54平方公尺=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