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一二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常業詐欺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