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慶祥 律師被告丙○○住台中訴訟代理人乙○○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清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慶祥 律師被告丙○○住台中訴訟代理人乙○○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清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