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六О三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