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5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傳智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傳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既於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逕予依法追訴處罰。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併予敘明。
四、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被告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既未見聲請意旨有何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認。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未能完全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不思澈底戒毒,竟猶在短期內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有不該,且被告前已有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並參以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793號被告林傳智(年籍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傳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04、2280、2281、23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3月7日14時53分為警採尿時間回溯72小時內某時,在某不詳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3月7日14時45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筧橋路某統一超商門巿內,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列管之毒品採驗人口,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上開時間在高雄巿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內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傳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巿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液採證取號代碼對照表(取號代碼:岡112A095號)、正修科技大學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岡112A095)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檢察官陳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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