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原告BK000-A110072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BK000-A11007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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