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3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累
犯,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被告曾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並於
91年7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6年3月28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