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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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嘉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嘉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嘉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10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簡嘉伶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1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3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上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0月16日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高嘉伶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04.01│102.02.16│102.03.1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102年度偵字第1397│102年度偵字第1397│││字第399號│、1456、1955、2151│、1456、1955、2151││││、2407號│、2407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03年度上訴│103年度上訴││實││294號│字第703號│字第703號││審├──────┼─────────┼─────────┼─────────┤││判決日期│102.09.23│103.07.24│103.07.24│├─┼──────┼─────────┼─────────┼─────────┤│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投刑簡字第│103年度上訴│103年度上訴││決││294號│字第703號│字第7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0.22│103.08.12│103.08.12│├─┴──────┼─────────┼─────────┼─────────┤│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3年度執│││102年度執│字第2286號│字第2286號│││字第2687號│(編號2、3應執行有│(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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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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