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4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4095號債權人甲○○○
3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捌仟零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2409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4年8月15日│425,190元│94年8月15日│AA0000000│├──┼─────────┼───────────┼───────────┼───────────┤│002│94年8月15日│275,000元│94年8月17日│AA0000000│├──┼─────────┼───────────┼───────────┼───────────┤│003│94年9月15日│95,103元│94年9月15日│AA0000000│├──┼─────────┼───────────┼───────────┼───────────┤│004│94年10月15日│467,250元│94年10月17日│AA0000000│├──┼─────────┼───────────┼───────────┼───────────┤│005│94年11月11日│488,250元│94年11月11日│AA0000000│├──┼─────────┼───────────┼───────────┼───────────┤│006│94年11月15日│540,750元│94年11月15日│AA0000000│├──┼─────────┼───────────┼───────────┼───────────┤│007│94年11月20日│331,700元│94年11月21日│AZ0000000│├──┼─────────┼───────────┼───────────┼───────────┤│008│94年12月15日│294,840元│94年12月22日│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