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聲請人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提出銀行支(本)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三、陳明該票據之發票日、票據號碼、金額、發票人、借款人。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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