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他字第
6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子彈
3顆經鑑驗均具有殺傷力,惟本案因查無實際涉案被告,已依法簽結,而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手槍或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以及前述槍砲所使用之子彈,分別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不得持有,故均屬違禁物,本院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本件警方獲報所扣得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及制式子彈3顆,因查無被告即持有人之確實身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698號予以簽結在案,有該簽呈附卷為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98號卷【下稱他卷】第71、72頁),而上開扣案槍、彈經送鑑定結果為:①送鑑手槍1支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②送鑑子彈3顆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8年1月4日刑鑑字第1078025897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見他卷第79頁)。據此,足認上開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及未經試射之子彈2顆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2款所規範之槍砲、彈藥,均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扣案物品所為沒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所為「銷燬」之聲請,核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合,容屬誤載,附此敘明。
四、又上開業經試射之制式子彈1顆,雖亦經鑑定認具殺傷力,惟既已經試射擊發,足認其已因試射而失其子彈之結構及性能,自不再具殺傷力,故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自無庸諭知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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