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浩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宏銘 訴訟代理人 陳玲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浩匠科技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萬華分行│100年6月30日│51,000元│AD0000000│││郭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