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36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秋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釋明文件(即申請書、契約條款、信用卡欠款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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