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上訴人即被告三田青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芷庭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186元(柒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