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8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永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永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簡字第488號判決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於112年1月10日送達至上訴人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5樓居所由上訴人本人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3頁),是本案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末日為112年2月1日,然上訴人遲至112年2月6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1份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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