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4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470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依被告申請本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時
之戶籍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街○○○號20樓之2,而認
本院為管轄法院,爰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云云。惟查,
本件起訴時被告之戶籍業已遷至臺北縣三重市○○街○○號,
則被告之日常生活作息之地點既均在臺北縣板橋市地區,於
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此外
,兩造間既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誤會,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