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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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劉亞力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簡瑋辰 律師被告 邱柔溦
謝靜怡 黃念祖
沈岳樑
王○安(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嬿(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