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游美枝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原至101年1月26日屆滿,因逢年假而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玉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連進通運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宜蘭分行│100年8月20日│25,725元│GD0000000││││ 司林清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