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明正被告簡秉承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廖明正因被告簡秉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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