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信達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信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曾信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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