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33,561元之訴訟費用。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