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罪嫌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黃義成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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