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叁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零點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街○○巷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四一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至九十六年一月四日為止,已滿八個月又二日,臺灣臺中戒治所評估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O.O五公克、空包裝重O.二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O.六九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O.O五公克、空包裝重O.二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包裝重O.六九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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