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信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沛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查相對人沛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聲請人雖於101年7月13日陳報相對人林靜宜之戶籍謄本一紙,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是以,關於對沛庭有限公司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