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0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游宗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前經本院以其請求原因不明裁命補正,逾期仍未陳明,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