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王室博
訴訟代理人 李奇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琮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7,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