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66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莊煒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尉晉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對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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