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淮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淮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曾淮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