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 黃媚湘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昆 和律師被告 李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李惠玉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黃媚湘以被告 程竹妹 (歿)、李惠玉涉有偽造文書,盜領遺產等情節,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究追被告偽造文書刑責,被告上開行為,因涉嫌偽造文書刑事罪責,業經原告提起刑事告訴,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375號不起訴處分、100年度偵續字第3號緩起訴處分及不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10232號、俟被告提起再議,現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46號、100年度偵續字第234號偽造文書案繼續偵查中等事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欽荒100偵續一46字第03072號函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因被告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本件亦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非俟前揭刑事訴訟終結,本件無由為正確判斷,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