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柯昆毓 被告 潘總 為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7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書 吳冠慧